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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试题:第二部分 物权

发布时间:2022-08-19整理编辑:贵州成考网

1[.单选题]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1[.单选题]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4[.单选题]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5[.单选题]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6[.问答题]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

  [解析](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4[.单选题]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5[.单选题]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6[.问答题]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

  [解析](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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