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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成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试题: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19整理编辑:贵州成考网

1[.单选题]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


  B.民事责任原则上具有惩罚性


  C.民事责任的承担均以过错为前提


  D.民事责任并非皆为财产性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可见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当然具有强制性,该强制性表现为民事责任最终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故选项A肯定不正确。诚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责任也具有惩罚性,如定金双倍返还的情况。但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最大区别不在于它的惩罚性,而是补足性。即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故选项B也可以排除。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等多种,并非均以过错为原则,所以选项C也可以排除。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责任为辅,非财产性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所以应选D


  2[.单选题]钱某在超市排队付款时踩到地面上的一滩积水,滑倒摔伤。超市对钱某所承担的责任是()。


  A.违约责任


  B.无因管理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


  D.不当得利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尽到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的注意义务,钱某在缔约过程中因为超市没有尽到义务而受到损害,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超市仍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选项B中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选项D中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选项A、B、D均与题意不符,因此均予排除。


  3[.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A.不成立


  B.不得免除


  C.可以部分免除


  D.应当免除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和不存在免责情形两个方面。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题意的,因此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4[.单选题]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违约行为是()。


  A.实际违约


  B.履行迟延


  C.不完全履行


  D.预期违约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和不存在免责情形两个方面。本题涉及的是存在违约行为。选项A中的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之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几种类型。而本题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显然,与题意不符,是错误的。选项B、C都属于实际违约的具体表现,因此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由此可知,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5[.单选题]甲购买乙100套塑钢窗,约定9月8日交货。因乙的产品放在丙仓库,乙告知甲由丙代办履行。后丙将100套塑钢窗错发给了丁,致使未能向甲按期交货。对此,甲有权要求()。


  A.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B.乙或者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C.乙和丙连带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D.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本题中塑钢窗买卖合同是甲乙签订的,由丙代办履行,在丙不履行债务时,甲有权依法要求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选项D为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6[.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一总价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定金条款。定金的最高限额应为()。


  A.1万元


  B.2万元


  C.2.5万元


  D.5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方式。定金的设立虽然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但是在当事人违约后,就要产生违约责任,此时的定金担保就转化成了定金责任。《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使甲公司延误工期,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


  A.1万元


  B.5.5万元


  C.10万元


  D.11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二者之间可以选其高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选项A、B、D。


  8[.单选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相对方()。


  A.只能请求违约金


  B.只能请求定金


  C.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中择一请求


  D.可以同时请求违约金和定金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择一请求。也就是说,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可见,选项C符合法条的规定,应选C。基于此,排除选项A、B、D。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是()。


  A.甲乙之间有一绘画合同,甲未按约定完成


  B.甲乙之间有一演出合同,甲未按约定出场


  C.甲乙之间有一借款合同,甲未按约定还款


  D.甲乙之间有一药品买卖合同,因药品被禁售,甲未按约定交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本题可以用两种方法来确定答案。一是根据给付标的的不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债务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若违反金钱债务,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若违反非金钱债务,则并非都能适用继续履行。选项C中还款属于金钱债务,可以适用继续履行,是正确选项。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几种情形。本题中,选项D属于法律上不能,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是不可能的,如果继续履行将构成违法,故选项D首先被排除。选项A和选项B,因为它们都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务,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若强制履行不合法或者不合常理,因此也被排除掉。因此,选项C正确


  10[.单选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是()。


  A.动物致人损害


  B.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D.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选项B中“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故选项B正确。选项A中动物致人损害、选项C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选项D中职务侵权致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排除选项A、C、D。


  11[.单选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须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故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12[.单选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本题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1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李某家的狗咬伤邻居


  B.某企业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他人损害


  C.某企业运输的剧毒化学物品泄漏造成他人损害


  D.国家机关公务员王某外出旅游时打伤宾馆服务员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认定,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本题中选项A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选项B和C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选项A、B、C都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剩选项D既是侵权行为,又不属于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应选D


  14[.单选题]侵害人身权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


  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赔偿损失


  D.支付违约金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选项A中的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权利人,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B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赔偿损失,是指在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适用于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符合题意,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的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此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与题意不符,所以选项D也同样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C。


  15[.单选题]甲、丙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乙花去医药费3万元。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其未留有遗产,但有一个儿子。乙的损失()。


  A.应根据甲、丙的过错程度由甲的儿子和丙分担


  B.应由丙全部承担


  C.应由甲的儿子全部承担


  D.应由甲的儿子和丙平均分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丙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其子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故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16[.单选题]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邻居小孩


  B.王某


  C.小孩家长


  D.王某与小孩家长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教唆人为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17[.单选题]某超市保安员甲怀疑王某偷盗超市化妆品,遂对其进行搜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甲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和甲


  D.因未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故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保安员甲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其因怀疑王某偷窃超市化妆品而对王某搜身,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应以超市为侵权行为人,所以本题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18[.单选题]甲从乙商店购买了丙厂生产的啤酒一箱。其中一瓶啤酒在正常开启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脸部。对此,甲()。


  A.既可以向乙商店也可以向丙厂请求赔偿


  B.只能向乙商店请求赔偿


  C.只能向丙厂请求赔偿


  D.必须同时向乙商店、丙厂请求赔偿


  [答案]A


  [解析]A【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9[.问答题]


  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20[.问答题]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及适用情形


  21[.问答题]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的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有权要求停工、恢复原状。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孙秀英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因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


  22[.问答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死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理由:陈某的善意取得,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所有权;但是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张某的权益,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3[.问答题]


  简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不可抗力;(5)受害人的过错;(6)第三人的过错。【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综合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4[.问答题]


  某日,8岁的甲与1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问:


  (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侵权人是甲。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2)应由甲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5[.问答题]


  某日,张女士乘坐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当时车上很拥挤,张女士只好站在门口的台阶上。当汽车驶离车站约20米处时,驾驶员甲见有乘客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张女士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张女士为避免被甩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身边的乘客乙,致使乙肩上的背包滑落,包中的数码相机摔坏。乙要求张女士赔偿。张女士认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甲的过错引起的,应由甲来赔偿。问:


  (1)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2)乘客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构成紧急避险。理由: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利益不受损害,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侵害了乘客乙的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2)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系由驾驶员甲的行为引起。所以,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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