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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成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试题:继承

发布时间:2022-08-19整理编辑:贵州成考网

 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A.文物


  B.股票


  C.荣誉称号


  D.稿酬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另外,根据《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是,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选项A中的文物属遗产的范围;选项B中的股票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选项D中的稿酬属于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在遗产范围内。由此可见,只有选项C所涉荣誉称号不在遗产范围中,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A.文物


  B.债券


  C.抵押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的具体内容,上题中已加以阐述,此处不再赘述。选项A中的文物依法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B中的债券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选项C中的抵押权是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也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见选项A、B、C均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只有选项D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在法定遗产范围之内,因此选项D正确


  3[.单选题]下列当事人中,相互间当然地享有继承权的是()。


  A.养子女与继子女


  B.继子女与婚生子女


  C.养子女与婚生子女


  D.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①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4[.单选题]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独立,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3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B.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遗产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转继承的问题。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无父母子女,甲的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乙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死亡,则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没有子女,即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应由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乙的遗产。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个妹妹丁,因此,由丁继承乙的遗产,同时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而取得甲的遗产。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


  5[.单选题]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遗嘱继承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选项B,排除了选项A、C、D。


  6[.单选题]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


  A.遗赠


  B.转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本题中,依据甲的遗嘱,乙是甲的遗嘱继承人,但在一次车祸中乙当场死亡,因而原本是遗嘱继承因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使遗嘱中遗产的继承转而为法定继承。后来,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注意本题中的“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一情节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误认为是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进而排除可代位继承这一选项。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把题目审清楚


  7[.单选题]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


  A.代书遗嘱


  B.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口头遗嘱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3)代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虽比口头遗嘱可靠,但因录音磁带容易被人剪辑伪造,因此,《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15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为有效,故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8[.单选题]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E1头遗嘱,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薛某立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员有儿子、女儿、儿媳和医生、护士。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是()。


  A.儿子


  B.女儿


  C.儿媳


  D.医生、护士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D,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9[.单选题]甲有一已出嫁女儿、一子、两孙。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


  C.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志,应认定有效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备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这里应注意的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本题中甲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该遗嘱无人见证,不违反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对遗产的继承人、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作出决定,因此选项A、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10[.单选题]某甲临终订立自书遗嘱,内容是:将其遗产100万元中的50万元给其配偶,25万元给其儿子,25万元给其保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的遗嘱()。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无效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本题中,某甲的遗嘱没有违法之处,因此是有效的。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1[.单选题]某大学教师李某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图书捐赠给学校的图书馆。5年后,李某死亡。图书馆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必须在()。


  A.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


  B.知道受遗赠后6个月内


  C.遗产处理前2个月内


  D.遗产处理前6个月内


  [答案]A


  [解析]本题为法条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故此排除了选项B、C、D


  12[.单选题]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应是()。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有:(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的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本题涉及的就是最后一个特征。我国《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遗嘱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又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执行效力。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最优先适用的方式。故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13[.单选题]赵某与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赵某又立有遗嘱,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现赵某去世,对赵某的遗产应按()。


  A.法定继承处理


  B.遗嘱继承处理


  C.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D.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上题中有阐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的特点,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14[.单选题]甲怀孕3个月时其丈夫乙死于车祸。在分配乙的遗产时,除了甲及乙的父亲丙和母亲丁分得的遗产外,还为胎儿保留了其应得的份额。7个月后胎儿出生,但两天后夭折。有权继承该保留份额的是()。


  A.甲


  B.丙


  C.丁


  D.甲、丙、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原则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分配的原则。依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有:(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本题涉及的是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根据《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本题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于胎儿两天后夭折,为胎儿保留的该份额的遗产,依法应由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甲来继承。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15[.单选题]江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甲按遗嘱继承5万元现金,乙按遗赠分得字画一幅(价值8万元),丙和丁按法定继承分得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经查,江某生前尚欠戊债务6万元。欠戊的债应由()。


  A.甲、乙、丙、丁偿还


  B.甲、丙、丁偿还


  C.乙偿还


  D.丙、丁偿还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和方法。依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所以应由法定继承人丙和丁首先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丙和丁所得遗产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被继承人生前欠戊债务6万元,法定继承人丙和丁所得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此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不选


  16[.问答题]


  简答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法律特征。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阐述某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时,可以考虑从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产生的依据、继承权取得和实现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回答


  17[.问答题]


  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实质上是对继承权的剥夺。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我国《继承法》第7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在答案要点中已经指出,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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