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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强化试题:债权

发布时间:2022-08-19整理编辑:贵州成考网

 1[.单选题]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将债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特征加以比较,对债的特征的理解会有益处。


  2[.单选题]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无因管理之债


  B.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单选题]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


  A.债的主体人数


  B.债权的产生方式


  C.债务的产生方式


  D.债的标的物性质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侵权行为之债


  B.合同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A、C、D都属于法定之债,是不符合题意的,因而是错误的。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是正确的。


  5[.单选题]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买卖合同之债


  B.租赁合同之债


  C.承揽合同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具体概念在此不予重复。本题中,选项A、B、C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都属于意定之债,不符合题意,因而都是错误的;选项D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所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6[.单选题]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评注】(1)债的分类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而且题目类型多样化,应该引起特别注意。(2)对于债的分类应全面地予以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8[.单选题]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准合同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B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


  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


  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100元


  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


  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选项A属于赠与,甲依赠与而获得利益,是有合法根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故选项A被排除;选项B属于代为清偿,因乙自愿,所以丙得利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因而选项B被排除;选项D属于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所以甲受清偿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由此选项D也被排除。选项C中因售货员疏忽少收货款,店方受损而甲得利,且甲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10[.单选题]甲向乙交货时因疏忽多交了两箱货物,乙明知而受领。乙的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合法行为


  D.违约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本题中甲多交货物给乙,乙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同时乙的得利造成了甲的损失,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正确;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属于行为,而选项C、D都是行为,故选项C、D都是错误的;本题中也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


  11[.单选题]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北京晚报》投入钱某的报箱中。钱某取得该报属于()。


  A.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取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得利可以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如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题中,钱某取得该报,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送报员的误投而获得该报,钱某获得该报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由于钱某取得该报,而使该报的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钱某取得该报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1)应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特别应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属于行为。(2)在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同时,应准确理解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行为等相关概念,以便甄别。


  12[.单选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是()。


  A.代理权


  B.撤销权


  C.代位继承权


  D.代位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可以享有。显而易见,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选项A、B、C。


  1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保全方式的是()。


  A.代位权


  B.保证


  C.定金


  D.抵押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保全的方式。合同保全也叫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功能和效果是维持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完整,以此维护债权的安全。本题中,只有选项A具有这种功能和效果,选项B、C、D都属于担保方式。因此,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评注】(1)应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2)注意理解和掌握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相关的或者易于混淆的其他概念,以便于理解和甄别。


  14[.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限于诉讼方式


  B.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的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与基本概念不符,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也是与基本概念不符的,依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不应是“所有债权”,而应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选项D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故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评注】(1)对债权人代位权应有准确的理解;(2)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注意把握这样几点:首先,它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其次,它只能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最后,它是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行使的。


  15[.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各种情形的规定,并准确理解。


  16[.单选题]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


  A.保证人和债务人


  B.保证人和债权人


  C.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D.债权人和债务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本题中选项D中没有包括保证人,肯定是错误的;选项A和选项C虽然都包括了保证人,同时也包括了债务人,这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符的,肯定也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题意,故选项B是正确的。


  1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A.某公司财务部主任


  B.某实验中学


  C.某建材公司


  D.某信托投资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信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10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由此可见,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18[.单选题]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是()。


  A.某独资企业


  B.某合资企业


  C.某空军医院


  D.某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C中的某空军医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能为保证人,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19[.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丙应当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会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所以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排除选项A。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均不少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丙当然不得以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B和选项C都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20[.单选题]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D

 2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A.5000元


  B.7500元


  C.10000元


  D.12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


  22[.单选题]债权让与是指()。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应予以准确掌握。


  23[.单选题]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对债的概括移转有准确的把握,并同时掌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回答这类问题了。


  24[.单选题]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25[.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可见,选项C符合题意,因此排除了选项A、B和D。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故选项C正确。【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的含义,区分不同的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并能准确地予以辨析以及正确地运用于实例中。


  26[.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收养协议


  B.委托协议


  C.商标权转让协议


  D.肖像使用许可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排除其他选项。


  2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评注】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记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本题中选项A、C、D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因此选项A、C、D都属于诺成性合同,被排除;而保管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上,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评注】应全面掌握合同的不同分类方法,以便于准确地予以应用和甄别。


  29[.单选题]甲到乙家做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甲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为要约,故选项A是正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迟到的承诺是逾期的承诺,即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可见本题中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因而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并能够将其与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加以区别。


  30[.单选题]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间为()。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全面理解并掌握《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31[.单选题]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I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A.11月5日


  B.1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8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评注】(1)应对承诺生效的法律规定有准确的把握。(2)特别应注意《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中的发信主义、到达主义的含义及其具体情形的不同规定。


  32[.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33[.单选题]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应继续履行


  B.自动解除


  C.应中止


  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本题中张某曾是厂长,在其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是某化工厂,不能因为厂长被免职就免除其在任时签订的合同的履行责任。厂长虽然换了,但法人没有变,还是原法人,因此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故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4[.单选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   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选项A、B、C。


  35[.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的事实属于该情形,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应熟悉其他抗辩权的含义和适用情形,这样才能便于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以及对各抗辩权进行辨析。


  36[.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造成货物毁损。货物的毁损应()。


  A.由卖方承担


  B.由买方承担


  C.主要由卖方承担,买方适当承担


  D.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适当承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此时货物已经交付,所以货物的毁损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熟记《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方面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定,才能自如地应对此类题目。


  37[.单选题]甲租给乙一套住房,口头约定租期1年。后双方因租赁期限发生争议。依据《合同法》,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A.6个月


  B.8个月


  C.1年


  D.不定期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甲租给乙住房一套,租期1年,超过6个月,应该用书面形式合同,但甲乙未用。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为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38[.单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遗赠扶养协议


  D.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效力只有租赁物使用权的转移,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由上可知,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便是,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买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效果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果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财产的赠与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本题中选项D正确,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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